劳动合同欲解除 单位一定要合规
——从一起劳动合同解除争议案说起
案情背景:小陆是常州市某电子厂工人。2018年7月31日,电子厂向小陆出具了《通知书》载明,因为单位经营不善,生产规模缩小,通知小陆自2019年8月1日起不需要上班。小陆向电子厂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小陆委托了常州高丽律师代理此案。
案件观点:对于本案,小陆是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还是赔偿金,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通知书》载明了单位是因为“经营不善、生产规模缩小”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所以单位需要支付的是经济补偿金。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仅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履行法定的程序,因此属于违法解除,所以需要支付赔偿金。
律师分析:作为小陆的代理律师,常州高丽律师坚持第二种观点。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实体上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劳动合同订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无法履行;二是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本案中,单位在实体上是举证不能的。在程序上,亦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二是有工会的通知工会,未建立工会的,应当按当地规定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本案中,单位也没有严格按照解除程序来。因此高丽律师认为在解除条件不成立,程序不合法的情况下,小陆所在的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案件结果:在庭审中,双方分歧很大,电子厂非常排斥劳动仲裁,但是在仲裁庭的多番释明下,电子厂认识到用工不规范,最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3万元,至此,双方的纠纷做出了圆满的处理。
律师总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三种情形:第一,解除条件不成立;第二,具备解除限制的情形时解除;第三,程序不合法。否则,劳动者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