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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与施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高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18
浏览量:512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汤某。

委托代理人高丽,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某甲。

委托代理人贺冬,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汤某诉被告施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玉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丽、被告施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贺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汤某诉称:2009年年初,原告经亲友介绍认识被告,经过短暂接触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名为施某乙。后因孩子落户口问题及外界压力,××××年××月××日,原、被告补充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年××月××日,二女儿施某丙降生。由于原告年纪尚轻,对被告了解不够,双方并无感情基础。被告有家庭暴力倾向,多次对原告拳脚相向,其无正当职业,经常与赌友在一起,未能照顾家庭,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施某乙归被告抚养教育,女儿施某丙归原先抚养教育,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施某丙的抚养教育费480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施某甲辩称: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尚未彻底破裂,还有和好可能。被告并无赌博吸毒等恶习,也并未如原告所称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双方争吵,多是因原告对被告父母不尊重。考虑到双方已生育两个女儿,为了家庭和睦,希望原告能够放弃起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春节期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于××××年××月××日生育长女施某乙。双方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次女施某丙。双方婚初感情尚可,生育长女后,常因赌博及尊敬长辈等事宜争吵、打骂,影响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病历卡、照片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姻基础尚好。双方婚后已共同生活四、五年,并已生育两个女儿,应当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时常争吵,但夫妻间并无实质性的矛盾,夫妻感情亦未彻底破裂。现两个女儿年龄尚幼,原、被告应当多从维护家庭和睦和有利于女儿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问题,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和交流,双方的夫妻关系应当是能够改善并和好的,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汤某与施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汤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帐号:80×××63)。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刘玉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邹文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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